办公用房装修采购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新闻资讯     |      2024-10-02 22:34

  45日历天。其中:合同签订后,设计方案须在5个日历日内完成提交采购人审核完成;深化设计须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提交采购人审核完成;装修修缮工程须在完成深化设计审核通过后3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完成验收结算。所有货物须在签订合同后45个日历日内交货。

  a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a4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a5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a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a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①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 ②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a8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a9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③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④查询结果的审查:由磋商小组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采购网()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供应商的查询结果”)。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

  方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必须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购买方式可通过直接到代理机构购买,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投标。购买磋商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1)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注:以上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未带齐相关材料,我司将不予发售磋商文件。潜在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应现场填写《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方为有效报名。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合同包(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档磋商文件)。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代理机构不对邮寄过程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其它资格:①具备合法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资格承诺函: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1)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中附件)的,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若供应商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其中的某条承诺事项,则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要求:1、本次采购所投产品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关于所投产品具有节能产品证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证书复印件;2、本次采购所投产品如有属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关于所投产品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合同包:***)的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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